1.火葬地區內死者的遺體應當在本市火葬場火化,禁止運往外地。
2.禁止采用妨礙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形式舉辦喪事。
3.禁止擅自興建殯葬設施。
4.禁止建立或回復宗教墓地。
5.禁止在公墓意外修墓立碑。
6.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進行炒買炒賣等非法經營活動。
7.禁止制造、銷售冥幣和紙人紙馬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。
8.禁止在火葬地區內生產、經營棺木。
9.禁止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遺體運送業務。
10.禁止違規超面積(單、雙穴不得超過1平米;多穴不得超過3平米)建墓地。
11.禁止講骨灰裝棺埋葬。